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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影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电影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Hunan Film Industry,缩写AH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从事电影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全省性行业组织,经湖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湖南电影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根据我省电影行业具体情况从事以下业务。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电影产品版权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湖南电影行业整体利益。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3、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优秀国产影片的推广和新技术展览、展销;参与等级考核、鉴定;编辑有关资料、刊物。
4、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5、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评比、技术资格质量认证和全省影院的星级评定工作;表彰和奖励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行业联系;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电影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和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6、决定会员的除名;
7、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批准会员入会申请;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选举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业务;
3、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秘书长是本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
2、从事政府及其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